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按照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科研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组织对重大学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指导、督促各系加强学风建设等。
第五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坚持把教育作为学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把科学精神、科研伦理、科研规范、科研不端行为防治、自律和自我道德养成等作为教育的基础性内容。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在每学年开学初对学院师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把学风建设贯穿于教学、科研、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管理的全过程。促进学院教书育人和学术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学院年度工作总结中,积极选树优秀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认真总结、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弘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以先进事迹感染师生,以优良学风带动师生,以优秀品质影响师生。坚持创新导向和学术自助。尊重科技工作者个性,倡导科学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学术争鸣。培育浓厚学术氛围,促进优秀科研人才脱颖而出。
第八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风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系部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负责本系部学风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系部、科研机构,各学术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学院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制度,增强学术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 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加重视质量评价。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更加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加强学风建设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强化行政监督,各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进行加强督办、指导和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一)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会同被举报人所属或相近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调查。
1.不启动调查程序,向举报人作出说明;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风建设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于30日内,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精神,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遇复杂情况,或适逢寒暑假期,酌情延长工作时日。
(二)对违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实名举报。举报者应提供举报书,指明举报对象、内容并附证据资料。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调查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保护专家、证人和举报人,保障被举报人的权益。参与调查的专家组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参与调查的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和调查结果后不得对外发布任何调查信息。
(三)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提交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调查小组如有意见分歧,应分列不同意见。必要时,院学风建设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组复查。
(四)根据调查结果,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得出处理决定并征询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上报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备案。处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十三条 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断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出等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依据
第十五条 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学术不端行为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