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制度条例
第一条、 学生会各部门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如因特殊情况取消须经主席团批准,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二条、 准时参加各次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有特殊情况者须先向上级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三条、 每次活动或全委会前须到签到处签到,否则视为缺勤。
第四条、 召开例会时,参会人员不准说话、开小会、吃东西、抽烟,同时于会议前将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开会迟到两次按无故缺勤一次计,缺勤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将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第五条、 开会时没有带会议记录本或不做记录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劝其退出学生会(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搞特权、小团体、拉帮结派、不服从组织安排,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撤销职务处分。
第七条、 在校内外活动中,组织并参与打架、斗殴、赌博等活动,影响极其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分。
第八条、 玩忽职守、破坏团结、故意造成学生会名义受损者,勒令其退出学生会。
第九条、 将学生会财务用于工作之外者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职务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罢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会成员若考试一门不及格者将劝其退出学生会。
第十二条、 各部门成员应及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任务,不能完成者应尽快主动向上级说明和阐述原因,对于完成不及时或耽误学生会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职等处分。
第十三条、 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系内表扬等奖励。
第二章 纪律检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工作证,对未佩戴工作证或不爱护学生会公共财物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劝其退会等处分。
第三章 申请退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反不称职工作、不积极或因某种原因不适合在学生会工作者,须有本人向所在部门部长书面申请,并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经主席团审议,并由半数以上学生会成员会通过生效。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信息科学系学生会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