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8.04.13 11:04 浏览:7004 部门:学生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完善我院学生资助体系,帮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问题,依据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对象
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孤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贫困认定等级为“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减免标准
1.孤儿学生(含孤儿成年后就读我校的),减免全部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学杂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1000元或2000元的学费减免,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2)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上学年课程考核无补考现象,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以内(新生除外);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
(5)当年度被认定为贫困生;
同等条件下,学费减免向大一学生倾斜。
第四条 评选程序
1.学费减免每学年秋季学期评选一次,学院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评选范围和指标;
2.各系根据学院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初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
4.经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5.发文公布学费减免学生名单。
第五条 发放与监督
1.学生工作处按照财务规定做好报账签批手续,交由财务处办理;
2.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纪现象,取消学生的受助资格,并按照学院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