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和保障校学术委员会的行为和作用,落实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阜阳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党〔2019〕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支持并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坚守大学理念、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为工作理念,尊重学术自由、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7人。其中,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原则上每个系不少于1人,不多于3人。学院党政领导按其专业技术职务所属占各系指标。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院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是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院下达的指标,民主推荐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院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局确定。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推荐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参会人员为院领导、全体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院长提名,由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5人,不占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指标。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特邀委员列席相关会议或进行学术咨询。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全体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科研部。设专职秘书一名。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专项经费纳入学院预算。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有大局意识;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获批省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称号者可优先推荐;
(三)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四)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青年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职称。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无正当理由,年度累计三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可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根据学科相近原则提名,并经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院、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与学术工作有关的信息;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疑;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建议和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对与学术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及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六)学院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在下列重大事项决策前,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其他专门委员会或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院内相关高层次人才遴选评定;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在下列事项决策前,要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须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要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议题征集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应事先确定投票规则。一般事项、经与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则通过。重大事项,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2/3以上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应当规范会议程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委员公正投票。学术委员会表决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的代表列席旁听。根据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相关议题的说明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3应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报阜阳师范大学、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院党政联席会议和院教代会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