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2019]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我院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系、各部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院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规定。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协同阜阳师范大学国资处负责对全院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宏观管理,履行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管理职责,督促各系、各部门自觉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对学院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系、各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使用保全管理。
第十条 各系、各部门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明确资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发展规模、教学和科研需要、行政管理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能在校内调剂的应当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七条 设备管理中心会同阜阳师范大学有关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并在我院各系、各职能部门等配合下拟订下一年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经学院党政联系会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中心根据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办理资产购置。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项目可行性论证由设备管理中心牵头组织,论证前项目单位需将相关资料送至设备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凡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二十一条 规范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机制,由设备管理中心牵头会同校国资处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得由产品使用部门指定专家,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专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拟购置的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监督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拟购置的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
第二十三条 探索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要上报校基建处、审计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六条 设备管理中心要对招标资产及时组织验收,要监督将资产进行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设备(行政办公、生活后勤使用的)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使用的)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必须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院在确保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有偿行为必须经填写使用申请单,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国有资产自用是指学院的日常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的使用。任何人使用国有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登记使用目的、期限、负责人等信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严禁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以便统一管理,不允许个人长期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工作的设备使用申请由办公室处理,教学设备的设备使用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年终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物、卡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学院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 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设备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禁擅自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经学院批准对外投资和出借国有资产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系、各部门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接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前,先由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中心报送《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上报校国资处并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实行使用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办公室、设备管理中心)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交。
第四十一条 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设备长期闲置或利用率不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末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院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未尽事项,参照《阜阳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